缺陷產品是指因設計、生產、警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、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、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。有的消費者認為,“潛在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”也應屬缺陷范疇。
缺陷產品怎么界定?
(a) 在產品正常使用過程中或正常使用條件和環境下;
(b) 產品可以預見的誤用過程中或可以預見的誤用條件和環境下;這樣的兩種情形中產品所存在的對于消費者的人身、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不公道危險。
我國2000年修訂的《產品質量法》第46條規定,“本法所稱缺陷,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;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,是指不符合該標準。”《產品質量法》對產品缺陷基本內涵的界定,與上述對國際上有關缺陷的界定基本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