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后犯罪能不能減輕處罰?
我國《刑法》第18條第4款明文規定:醉酒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這一規定說明:
1、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;
2、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而不能免除處罰;
3、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。
從實際情況看來,醉酒犯罪人主觀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,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之下犯的罪。這種犯罪與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,但因為酗酒是一種惡習,而且司法實踐證明,有些人就是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理由,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。我國《刑法》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,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。原因在于醉酒的人,盡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,但他并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。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,亦并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。常言道,醉酒不醉心,也就是這個道理。因此我國《刑法》把醉酒的人犯罪,視同其他犯罪一樣,按刑法規定進行處罰。
酒后滋事的處罰標準是什么?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惡劣的;
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的;
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嚴重的;
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。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